苍南县印刷包装行业协会

我国多项国标政策出台 限制危险包装

时间:2009-11-05 点击:615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8)于今年6月正式实施后,《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10004-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90-2009)分别于8月、9月先后实施;强制性国标《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18006.1-2009)等3项标准也将在今后两年内陆续实施,危害消费者健康的危险包装、过度包装将受到“标准门”的拦截。

那么如何更好地贯彻、执行上述相关政策和标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日前采访了业内专家,对相关标准进行解读。

 

食品包装标准提高,企业应改进技术,加强行业自律

 

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T10004-2008,对食品包装印刷用油墨标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本和发达国家相关标准接轨,对消费者的健康更加有保障。

著名环保专家董金狮指出,根据此规定,苯、甲苯和二甲苯不得用于油墨之中,二甲苯只许用于涂料和黏合剂,而且用量要达到制品标准要求。根据目前我国印刷行业技术水平,这样的要求对大部分企业似乎过于严格。但是,此标准已经通过征求意见和监测验证,有企业能达到就说明技术上可行;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应尽快改善工艺技术,防止高端客户流失。

同时,今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得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销售及使用行为。

专家解释,根据规定,在保质期内的合格产品即使没有获证也可以继续销售,但对于没有获证、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产品合格或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清楚的产品则一律视为违规产品。

由于目前纸杯还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纸杯质量参差不齐,有的使用来源不明的回收废纸生产,有的为了掩盖纸的颜色人为加入具有致癌作用的荧光增白剂,特别是目前行业标准对油墨没有要求,企业为了省钱就会使用苯及重金属超标的劣质油墨进行印刷。

专家透露,国家标准《一次性纸杯卫生标准》已经完成制定,若获通过将于近期发布。针对纸杯有的没有保质期,有的保质期一年,有的两年,有的甚至三年,专家表示,“企业有乱标的嫌疑”,希望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纸杯标准,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对原料的技术要求细化,塑料类餐具标准初步完善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90-2009)9月1日起正式实施。专家分析指出,新标准虽然对原材料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在推荐使用过程进行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但仍然没有说明有害添加剂如脲醛树脂怎么检测。违法企业和违规产品有可能还将继续存在。目前国内近千家仿瓷餐具生产企业仅有50余家获得了生产许可证(QS),因此,专家建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仿瓷餐具企业,首先要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抓紧时间办理生产许可证。

对于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的《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18006.1-2009),专家解释说,新标准中规定了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定义和术语、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产品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与原标准对比,新标准不适用于一次性纸餐具、纸杯、木筷子、竹筷子等非热塑性材料制作的一次性餐饮具;同时,新标准修改了分类办法、修改了对原料的技术要求、增加了感官指标内容中的异嗅等,使用性能检验上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样品的检验数量、增加了淀粉基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淀粉含量的要求。

 

保鲜膜标准范围扩大;限制过度包装还需明确材质要求

 

今年12月1日起,《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GB10457-2009)将替代执行了20年的《聚乙烯自粘保鲜膜》(GB10457-1989)。一位教授提醒企业,新标准的范围由聚乙烯材质制成的自粘保鲜膜扩大至其他塑料材质制成的自粘保鲜膜,包括以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DC)等树脂为主要原料通过单层挤出或多层共挤的工艺生产的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并增加了对原料的技术要求。

专家透露,即使是PE保鲜膜,其质量也鱼龙混杂。“有些厂家出于成本考虑,用工业级或农业级的PE膜替代食品级PE膜来生产保鲜膜,或添加各种增塑剂等。”专家建议,国家应尽快对PE保鲜膜展开专项检查。另据相关调查,仍有一些在华外资企业隐蔽使用早已明令禁止的增塑剂DEHA(化学名称:N,N-二乙基羟胺,分子式(C2H5)2NOH),许多连锁超市仍在使用PVC保鲜膜包裹含油脂的食品,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将于明年4月1日起实施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规定了限制食品和化妆品过度包装的要求和限量指标计算方法,既含有食品和化妆品包装孔隙率及包装层数要求、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等强制性条款,又包括其他推荐性条款。

由于目前对包装材质没有强制性标准,“过度包装商品”开始在包装盒材质上“大做文章”。专家建议,不同材质的包装,需要不同的处理工艺,在即将出台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中应明确包装材质的种类,最好采用单一材质或便于分离的材质,把包装轻量化,不鼓励选择金属、木质、水晶、玻璃等过重或过贵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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