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包装专业中、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条件的通知
温职改办〔2019〕23号
关于开展2019年度包装专业中、初级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包装联合会:
根据《关于2019年度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安排的通知》(温职改办〔2019〕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19年度包装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凡在我市企业单位中从事包装工艺、加工、开发、检测,包装机械、包装材料等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技术人员(非行政、事业编制)。
二、申报条件和要求
1.申报条件:按《关于印发温州市包装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温职改办〔2019〕22号)执行。
2.年度考核要求: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年度考核相挂钩,要求申报对象在晋升级别最低年限内的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3.社保要求:申报对象须有评审规定时限的社保缴纳记录;为防止申报对象身份作假和挂靠评审,申报对象在申报截止日之前至少有3个月的在温社保缴纳记录。社保缴纳证明无需申报人员提供,县(市、区)申报对象由县级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核把关,市本级申报对象由市人力社保局审核把关。
4.继续教育要求: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学时登记管理按《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浙经信人事〔2018〕99号)执行。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采用在线网络培训和现场考试相结合的形式,可登陆温州继续教育网(www.wzjxjy.cn)自行注册报名参加学习和预约考试,联系电话:88302686;温州市包装联合会组织的相关培训经审批后可按有关规定认定专业科目学时。
5.申报人员资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业绩等相关材料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
三、申报材料(下载中心)
1.《温州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2份;
2.《评审对象资格审查花名册》1份(附电子文档);
3.评审佐证材料1份,包括学历、资历、年度考核、业绩成果等;2001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须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4.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温州继续教育网自主打印);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
6.二寸半身免冠近照一张,备发资格证书用;同时提供证件照电子文档(jpg格式,不大于300×420像素,不小于200×280像素,照片文件大小不超过10k,并以身证号命名),以备电子证书使用;
7.不符合学历和资历条件破格申报的,另提供《破格申报包装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自评赋分表》,破格申报工程师的还需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专家署名推荐。
四、评审程序
1.申报对象填写《温州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经所在单位公示和签署推荐意见后,会同其他评审申报材料报当地县级人力社保局审核盖章;
2.申报对象将评审材料报送至苍南县印刷包装行业协会;
3.市包装联合会收齐申报材料后统一报市职改办资格审查;
4.市包装联合会组织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
5.市包装联合会组建评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审结果建议,报市职改办审批;
6.市包装联合会对经市职改办审批后的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7.市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并制发资格证书。
五、评审方式
评审采取条件和业绩评估、理论考试、答辩面试相结合的量化评价方式。
六、材料报送时间、地点
时间:7月22日-8月30日
地点:苍南县印刷包装行业协会(龙港镇鼎盛大厦301室)
联系电话:64250181 陈玉燕
评审工作涉及相关表格可到市人力社保局网站“政务公开”—>“人才工作”—>“职称评审”栏目查阅本通知进行下载,网址:hrss.wenzhou.gov.cn。
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印发
温职改办〔2019〕22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包装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
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我们修订了《温州市包装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温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温州市包装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价条件(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温州市包装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包装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包装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温州市企业范围内从事包装工艺、加工、开发、检测,包装机械、包装材料等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申报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包装专业归属工程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为初级资格,工程师为中级资格。
二、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应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为我市包装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申报人员近三年年度考核应为合格或称职以上。
第六条 申报人员应当按照《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人社发〔2017〕264号)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即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技能人才参评应达到行业继续教育规定学时要求,技能培训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七条 技术员应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助理工程师应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工程师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指导助理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并具有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申报包装专业技术员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高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取得相关工种中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不具备第一项或第二项条件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所附量化评价标准,其自评分(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分除外)达到12分及以上(专家评议后,自评分未达到的不予晋升)。
第九条 申报包装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实际从事技术员工作1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取得技术员资格后,实际从事技术员工作3年以上;或高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二)取得相关工种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三)获得浙江省技术能手、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的人员,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优秀技能人才”的人员。
(四)不具备第一项或第二项条件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所附量化评价标准,其自评分(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分除外)达到15分及以上(专家评议后,自评分未达到的不予晋升)。
(五)任其他专业助理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包装专业助理工程师资格。
第十条 申报包装专业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2年以上;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3年以上。
(二)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关工种技师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三)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百千万”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工程中入选“拔尖技能人才”的人员。
(四)不具备上述三项条件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所附量化评价标准,其自评分(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分除外)达到20分,且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副高级以上专家署名推荐。任职年限未满,提前申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五)任其他专业工程师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兼)评包装专业工程师资格。
第十一条 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包装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技术员资格。
(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或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实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可初定助理工程师资格。
(三)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者,经考核合格的,可初定工程师资格。
第十二条 申报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理论考试和面试答辩合格的,经评委会同意,可直接晋升工程师任职资格。
(一)获包装专业领域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1项(排名前7),或三等奖1项(排名前5);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5);中国包装联合会和中国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包装行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5),或二等奖一项(排名前3),或三等奖一项(排名第1)。
(二)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2 项:县级以上政府颁发的劳动模范、科技(生产)先进工作者;市级以上相关专业竞赛类奖项主要获奖者(排名前3);相关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主要起草者(排名前3);相关专业通过新产品鉴定的省级新产品(2项以上)的主要开发者(排名前3);包装相关发明专利(排名前3)为企业创造显著经济价值。
第十三条 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视为专业不对口。申报人员有一个以上学历(学位)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的,其学历(学位)可按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认定。学历(学位)取得前后从事包装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累计。
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调入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可视作专业工龄,可与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三、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十五条 建立包装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附后),并根据行业发展适时调整完善。
第十六条 专业评委会或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标准,综合运用理论考试、面试答辩等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量化评分并提出推荐意见(原则上通过率不高于申报总人数的7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推荐意见核准通过人员,并发文公布及制发任职资格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涉及的工作业绩、专业学术成果等均应与包装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后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八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九条 包装相近相关专业包括包装类、机械类、电气类、电子类、材料类、工业设计类、计算机类等专业。
第二十条 本评价条件中出现的“以上”均含本级,“年”均为周年。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并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任现专业技术职务后有严重违法行为,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第二十二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温州市包装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温职改办〔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温州市包装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附件
温州市包装专业中、初级专业技术
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指标 |
分值 |
说明 |
||||||||
基本条件(最高20分) |
学历 |
研究生 |
专业对口 |
5 |
根据《评价条件》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界定,最高学历同时具有学位证书的另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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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不对口 |
4 |
|||||||||
本科 |
专业对口 |
4 |
||||||||
专业不对口 |
3 |
|||||||||
大专 |
专业对口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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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不对口 |
2 |
|||||||||
中专 |
专业对口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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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不对口 |
1 |
|||||||||
高中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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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等级 |
高级技师(一级) |
4 |
证书上的工种须与包装专业相关相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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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二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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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工(三级)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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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四级) |
1 |
|||||||||
外语 |
大学英语 |
CET-6级 |
2 |
曾取得职称外语国家线合格证书的视同大学英语6级计分 |
||||||
CET-4级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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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
4个及以上模块合格 |
2 |
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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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模块合格 |
1 |
|||||||||
资历 |
专业工作年限 |
4-2 |
专业工作年限5年及以上计2分,每超1年加0.5分,本项累计不超过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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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任职年限 |
4-2 |
达到申报基本条件中低一级职称任职年限计2分,每超1年加0.5分,累计不超过4分 |
||||||||
技术职务 |
单位技术负责人 |
大中型企业 |
4 |
职务证明需提供单位出具的任职文件。大中型企业指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员工超过200人的企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归为小微型企业 |
||||||
小微型企业 |
2 |
|||||||||
部门技术负责人 |
大中型企业 |
2 |
||||||||
小微型企业 |
1 |
|||||||||
年度(绩效)考核 |
考核优秀 |
3-1 |
任现职以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每年度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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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 |
年收入12万以上 |
2 |
需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个税完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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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
2017年以前按32学时要求为标准,2017年及以后按90学时要求为标准 |
3-1 |
年度接受继续教育学习超过标准10个学时以上,每年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 |
|||||||
成果业绩(最高35分) |
成果奖项 |
市厅级 |
二等奖 |
第1-8名 |
14-6n |
以科学技术奖为衡量标准,n为项目数,不同成果可累加计分,同一成果获多个奖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赋分按排名依次减2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 |
||||
三等奖 |
第1-7名 |
14-2n |
||||||||
县区级 |
一等奖 |
第1-6名 |
12-2n |
|||||||
二等奖 |
第1-5名 |
10-2n |
||||||||
三等奖 |
第1-4名 |
8-2n |
||||||||
科研项目 |
省部级项目 |
第1-7名 |
14-5n |
以政府部门立项项目为准,n为项目数,不同项目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多个立项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分。赋分按排名依次减1.5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 |
||||||
市厅级项目 |
第1-7名 |
10-1n |
||||||||
县区级项目 |
第1-5名 |
7-1n |
||||||||
论文著作 |
专著 |
第1-7名 |
14-2n |
n为专著或论文数量,可累加计分;相同内容文章不重复计分。赋分按排名依次减2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未公开发表的限2篇,需经工作单位审核盖章,且由评议专家认定具有一定专业价值。论文著作总分累计不高于20分 |
||||||
核心期刊 |
第1-5名 |
10-2n |
||||||||
其他正式刊物 |
第1-3名 |
6-2n |
||||||||
未公开发表(项目研究报告、产品设计方案等) |
第1-2名 |
3-1n |
||||||||
专利 |
发明 |
第1-3名 |
12-8n |
n为专利数量,不同专利可累加计分。发明第1-3名按排名依次减2分,第4-8名按排名依次1.5分;实用新型和软件著作权第2名及以后按排名依次减1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经专家认定专利有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酌情加分。本项总分累计不高于20分 |
||||||
第4-8名 |
7-1n |
|||||||||
实用新型 |
第1名 |
6n |
||||||||
第2-5名 |
4-1n |
|||||||||
软件著作权 |
第1名 |
7n |
||||||||
第2-6名 |
5-1n |
|||||||||
标准 |
国家标准 |
第1-7名 |
16-4n |
n为标准数量,不同标准可累加计分。除企业标准3-5名按排名依次减1分外,其余按排名依次减2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企业标准限3项 |
||||||
行业标准 |
第1-7名 |
15-3n |
||||||||
地方标准 |
第1-7名 |
14-2n |
||||||||
企业标准 |
第1-2名 |
6-4n |
||||||||
第3-5名 |
3-1n |
|||||||||
新产品 |
国家级新产品 |
第1-7名 |
11-5n |
n为新产品数量,需经相关主管部门鉴定;不同新产品可累加计分,同一新产品按就高原则计一次。赋分按排名依次减1分,其他排名由评议专家酌情量分 |
||||||
省级新产品 |
第1-7名 |
9-3n |
||||||||
个人荣誉 |
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 |
市级 |
8n |
各级政府部门授予荣誉,n为荣誉数量,不同年度可累加,同一年度按就高原则计1次 |
||||||
县级 |
5n |
|||||||||
科技(生产)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 |
市级 |
5n |
||||||||
县级 |
3n |
|||||||||
科级 |
1n |
|||||||||
优秀共产党员 |
市级 |
3n |
||||||||
县级 |
2n |
|||||||||
科级 |
1n |
|||||||||
技能称号 |
省首席技师、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百千万”拔尖技能人才 |
10 |
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文件为依据,按就高原则计一次 |
|||||||
市首席技师、省“百千万”优秀技能人才 |
8 |
|||||||||
市名师名家或省级技术能手 |
6 |
|||||||||
县级技术能手或相当 |
4 |
|||||||||
相关专业类技能竞赛 |
国家级 |
12-8n |
n为获奖次数,不同年度可累加,同一年度按就高原则计一次。分别按一等奖或前3名、二等奖或前6名、三等奖或优秀奖依次减2分 |
|||||||
省部级 |
9-5n |
|||||||||
市厅级 |
7-3n |
|||||||||
县区级 |
5-1n |
|||||||||
能体现成果业绩或能力的其他内容 |
5-0 |
需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说明 |
||||||||
理论考试(最高20分) |
主要考查申报对象的专业基本知识、应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关专业技术政策与法规掌握程度等。 |
20-0 |
根据理论考试成绩折算,成绩未达到考试总分50%的不予晋级。 |
|||||||
面试答辩(最高25分) |
综合考查申报对象的职业素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知识的深度与广度、创新意识和发展潜能,以及提供业绩资料的真实性。 |
25-0 |
由同行专家对评审对象进行面试答辩,根据考生在面试答辩中的总体表现进行综合赋分。成绩未达到面试总分50%的不予晋级。 |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