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工业标准厂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标准厂房建设,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加快产业集聚和中小企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省经贸委《关于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的指导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温州市人民政府[2006]149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苍南县范围内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 规划用地
第三条 合理规划。标准厂房的建设规划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选址在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内,符合其产业定位和功能规划的要求,并符合当地工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新建标准厂房用地规模一般在30亩以上(农村二产返回地可适当放宽),可一次规划、分期实施,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500平方米。
第四条 产业定位。标准厂房应明确产业定位,本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的原则,尽量与当地的主导产业相衔接,以加快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集群。
第五条 用地保障。标准厂房建设的用地指标应优先予以保证。“十一五”期间标准厂房用地安排原则上不低于工业用地指标总量的20%;农村二产返回用地原则上要集中安排用于标准厂房建设。每年第一季度经贸部门、国土部门联合确定当年标准厂房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集约用地。标准厂房建设要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控制单层厂房。轻型加工业标准厂房的层数原则上不低于三层,容积率一般要求在1.5以上,绿地率应该控制在15%左右,有特殊要求的产业依产业规范控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七条 建设方式。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以政府委托国有公司开发建设为主,允许各类所有制企业独立或参与开发建设。除利用农村二产返回地建设的标准厂房外,其他标准厂房的投资业主都必须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的,招拍挂条件设定中必须限定标准厂房和配套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最高售价。
第八条 功能配套。标准厂房区域内的配套道路、电力、通讯、消防安全、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必须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需要。业主必须根据配套要求在标准厂房区域内建造职工生活配套设施和商务办公、产品检测、技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其占地和建筑面积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开工竣工。标准厂房建设必须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开工和竣工;必须聘请监理,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要求进行施工。超过规定时间半年以上未开工或竣工的,不得享受标准厂房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出租出售。标准厂房建成后可以出租、出售,租用、购买者必须通过准入资格审查,并不得改变标准厂房的功能用途。以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允许在主体工程完工后进行销售,在出售、转让时允许对房产、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分割。政府开发的标准厂房的出租、出售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转租、转让的限制条件(指应符合本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价格需经物价部门核准,在其工程竣工后经资质单位审价后以保本微利原则确定。非国有公司开发的标准厂房的出租、出售价格不得高于招拍挂设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企业入驻。乡镇政府应根据其产业功能布局,引导家庭作坊企业从住宅区迁出,入驻标准厂房。优先安排符合准入条件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入驻。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标准厂房物业管理参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实行市场化有偿管理。开发单位负有前期物业管理责任;入驻企业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及时选聘相应的物业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乡镇政府和标准厂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督、指导。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为加快审批进度,提高审批效率,建立由县经贸局牵头的并联审批制度,开通标准厂房建设审批的“绿色通道”(具体按照《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企业项目投资审批一条龙服务的实施意见》执行)。标准厂房内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整体上报,一次性同步审批。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标准厂房建成后,由县标准厂房建设管理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准入审查。标准厂房经批准销售前,由项目所在地工业园区、功能区管理机构统一向经贸部门提交进驻标准厂房的企业申请,申请资料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入园项目基本情况、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入园设备清单。经贸部门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发改、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集中进行准入审查,通过审查的由联审会议纪要确认。审查范围指入驻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用地需求,所属行业是否符合标准厂房产业定位,采用的设备、工艺技术是否符合产业导向目录和环保、安全要求;必要时应对企业组织实地考察。经准入审查通过的企业向标准厂房建设单位登记购买。
第十六条 产权过户。通过准入资格审查的企业持准入联审会议纪要到国土、房产部门办理标准厂房土地、房产过户手续。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加强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的领导,县政府成立标准厂房建设管理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县经贸、发改、财税、国土、规划建设、安监、环保、电力、房管等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经贸局)。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强对标准厂房建设有关工作的协调、指导、管理和监督,有效推进标准厂房建设。
第十八条 强化监督。县政府将推进标准厂房建设列入对乡镇政府的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强化对各乡镇标准厂房建设工作的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审批建设标准厂房的,单位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存在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领导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苍南县经济贸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