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警示教育作用
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近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通报依法查处的
5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其中有2起案件涉及印刷包装企业
一起来看
案例一: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案
1、【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7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港市彩虹大道511-731号彩虹智慧创业园**幢***号的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储气罐安全阀及压力表未定期校验,未维护、保养且无记录,压力表未设最高压力线标识,气管输送管道上未标明介质名称和流向标识”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处理情况】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万元的行政处罚。
3、【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案例二: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案
1、【案情介绍】
2023年11月22日上午,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龙港市新雅工业园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位于新雅纸塑包装中心**幢*楼的温州某包装有限公司存在“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处理情况】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万元的行政处罚。
3、【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来源:龙港新闻客户端,内容有增删
资料:龙港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