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公布
3起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严惩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推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一起来看!
案件介绍一
龙港市xx包装有限公司占用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案。2023年10月10日上午,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龙港市时尚小微园x幢xxx室的龙港市xx包装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车间安全出口堆放货物,占用安全出口”的安全生产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7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0.4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案件介绍二
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案。2023年12月15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龙港市xx产业园网格员反映的情况,对该园区xx幢xxx的浙江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董某某在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在厂房楼顶进行电焊作业,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停止作业,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2)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5)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6) 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7)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件介绍三
温州xx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2023年11月7日,龙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新城xx工业启动区时代大道xxx号的温州xx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干法树脂调配区域使用二甲基甲酰胺未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且使用的插排未采用防爆型”的安全生产隐患,属于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立案调查。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75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2)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3)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4)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5)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来源:龙港新闻客户端
资料:龙港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