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审查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审查服务指南
中共龙港市委市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局)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审查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备案申请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7-03-01
第二十八条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板、纸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第三十四条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09-24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事前备案,下放范围: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事前备案下放至各设区市和各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事前备案下放至全省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八、决定机构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九、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持有相应印刷经许可证的印刷企业,有合法的委托印刷手续。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印刷企业承印境外印刷品登记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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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属外文的,要提供中文翻译件) |
印刷品样品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印刷品样品 |
授权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
经办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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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授权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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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印制合同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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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图样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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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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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翻译件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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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 龙港市政务客厅(温州市龙港市)龙港市政务客厅(龙港市世纪大道4158号)二楼商事综合专区B01-B29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核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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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当场或 即日 |
窗口受理人员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许可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核 |
即日 |
窗口审核人员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对于审核通过的,制作准予许可决定,送达许可证、通知书;对于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
决定 |
即日 |
领导 |
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许可决定书和相关文书; 2.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驳回通知书》。 |
送达 |
3个工作日 |
窗口人员 |
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许可决定书和相关文书。 |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备案证明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代办员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材料、信息。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68621056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7-68678603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龙港市政务客厅(温州市龙港市)龙港市政务客厅(龙港市世纪大道4158号)二楼商事综合专区B01-B29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冬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7-68621056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的审查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可以委托办理吗?
解答: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