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部分登记事项备案服务指南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部分登记事项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7-03-01
第十二条
第二款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四、省级法律依据
无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八、决定机构
龙港市行政审批局
九、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及后序加工设备(制版、装订企业需具备2套以上相应的生产设备;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需具备1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目录的印刷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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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企业变更主要事项备案表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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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复印件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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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市、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出具现场勘验报告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企业经营地址变更时需提供 |
当地市、县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初审意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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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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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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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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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书 |
纸质或电子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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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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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 龙港市政务客厅(温州市龙港市)龙港市政务客厅(龙港市世纪大道4158号)二楼商事综合专区B01-B29窗口;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人员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龙港市政务客厅(温州市龙港市)商事综合专区B12窗口当场或邮寄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网上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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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即办 |
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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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即办 |
审核人
|
1.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需要核实的,应当核实相关材料。 |
记录审查过程及结论。 |
审定 |
即办 |
核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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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核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1.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
办结 |
即办 |
办结人
|
在作出决定后0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相关文书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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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代办员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列权利:申请权、参与权、了解权、受保护权、收益权、受平等对待权、陈述、申辩权、抵制违法行为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
(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正常执行公务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遵守法定出现的义务。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68621056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7-68678603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龙港市政务客厅(温州市龙港市)龙港市政务客厅(龙港市世纪大道4158号)二楼商事综合专区B01-B29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冬令时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7-68621056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部分登记事项备案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材料: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部分登记事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