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一件事联办
企业开办一件事联办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
前审后批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21-07-27
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数据和系统建设规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应当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提高市场主体登记效率,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程度。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 登记注册局 2019-04-10
第一条 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力争2019年年底前,全国实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5个工作日内,提前完成本届政府提出的目标。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在确保工作质量前提下,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3个工作日内。
(二)具体目标。各地相关政府部门针对本系统存在的非法定涉及企业开办事项、程序和提交材料进行清理,共同将《意见》规定的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社保登记4个环节至少压减为企业登记、印章刻制、申领发票3个环节,社保登记的申请合并到企业登记环节中。要采取有效措施,将各环节办理时间分别控制在:企业登记2个工作日内,印章刻制1个工作日内,初次申领发票2个工作日内。
第二条 主要措施
(一)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1. 各地要开通“一网通办”平台(或服务专区等),整合设立登记、印章制作、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等各类企业开办事项和网上服务资源,加强信息共享,切实具备“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后台实时流转、即时回馈信息”的企业开办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推行办件寄递、证票自助打印等服务,逐步实现“不见面”办理。2. 依托各级政务服务大厅等,建立企业开办专窗(或专区),应用“一网通办”平台,实现申请人可在一个窗口提交和接收所有办件。3.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在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印章制作、社保登记等相关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推动企业领用电子营业执照。
(二)进一步优化企业登记服务。1. 大力推行标准化、智能化、自动化的全程电子化登记,建立健全“零见面”企业登记工作机制。2. 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全面推行名称自主申报与设立登记合并办理,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3. 各省(区、市)要统一规范本辖区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标准格式参考范本,供申请人自主选择、免费使用。全程通过网上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公司主要成员全部通过有效身份验证并对提交材料进行电子签名的,申请人可选择不再另行上传身份(主体资格)证明文件。4. 结合本地实际,大力推行“同城通办”“银行网点代理申请登记注册”等便利化举措。
(三)进一步规范印章刻制服务。1. 对于尚未建成印章业信息系统的地方,要强化责任落实,尽快完成建设应用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系统运维、升级改造予以经费保障。要拓展系统服务功能,通过微信小程序、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实现网上刻章业务办理,确保实现用章单位在线选择本地区所有公章刻制企业、了解刻制价格以及网络支付等功能。2. 严格落实国务院明令取消公章刻制审批的政策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用章单位自行办理公章刻制备案。对于落实不到位、变相进行审批的予以严肃查处。3. 各地公安部门科学规划本地公章刻制企业数量,既要合理布局促进良性竞争,又要防止盲目发展导致恶性竞争。要积极引导公章刻制价格趋于合理,严禁指定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公章,避免形成隐形垄断。4. 积极推广电子印章广泛应用,在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先行先试。
(四)进一步简化涉税事项办理。1. 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工商共享信息运用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402号),强化企业登记信息共享应用。2. 大力推行电子发票应用。在重点行业和有使用需求的纳税人中加大电子发票推行力度。3. 深入推进“新办纳税人套餐服务”,进一步简并流程、提速审批,实现线上申请、线上核验,现场一次办结。企业只进行初次申领发票操作的,无需提供银行开户信息。
(五)进一步完善社保登记服务。1. 全面推行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网上办理,简化整合办事环节、办事材料。2. 将社保登记经办服务纳入“一网通办”平台,实现企业在办理设立登记时,即可同时填报企业参保信息、职工参保信息等信息,无须另行登录其他系统或平台。3. 健全数据应用和反馈机制,提升共享信息使用率,在企业在线填报并确认企业参保信息、职工参保信息等信息后,通过跨部门信息共享和部门内部数据流转同步办理企业社保登记,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过“一网通办”平台反馈企业。
第三条 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牵头职责,针对上述工作目标和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本地区具体时间表和路线图。各地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切实抓好本部门有关工作任务的落实落地。
(二)提升“互联网+”服务能力。各地要不断提升信息共享和应用支撑保障能力,发展改革部门要在相关信息化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加强现场辅导、帮办,引导申请人更多通过线上办理业务。要切实做好业务咨询解答和“一次性告知”,对于提交材料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要提供电子或书式告知单。
(三)注重改革实际效果。要特别注重了解企业和群众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际感受,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报道,提升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要落实《意见》有关要求,按照国际可比、对标世行、中国特色原则,切实做好自查自评工作,相互借鉴、有序竞争,不断将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引向深入。
(四)严肃追究问责机制。要采取有效措施,追踪和记录企业办事流程信息,并为申请人提供便捷和动态查询办事信息的有效渠道。要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数据信息共享,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违法擅自设置企业开办其他条件和要求。要严格追究不按时限、不按规范办事的单位和个人责任。对于地方违法擅自设置企业开办其他条件和要求的,一经发现要逐级上报并坚决予以清理整顿。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将建立问责通报机制,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对于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严肃追究问责。
市场监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0日
四、省级法律依据
(一)《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八、决定机构
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数量限制
十、受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董事(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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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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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
住所材料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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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联络员等自然人身份证明) |
纸质或电子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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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政务客厅二楼市监部门B08-B09窗口(世纪大道4518号,世纪大道与彩虹大道交叉口,龙港市行政副中心旁);
十四、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环节 |
受理人员 |
办理时限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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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方式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浙江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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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各窗口经办人员 |
即办 |
申请人到窗口或通过网上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经书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填写《告知承诺书》;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的,通过浙江省食品经营许可登记平台进行受理并提起现场核查。 |
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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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各窗口经办人员及站所负责人、局处室人员 |
1个工作日 |
提交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需要核实的,核实相关材料。 |
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和“告知承诺制”许可的适用条件,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适用“告知承诺制”许可,需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现场核查结论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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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
各窗口 |
1个工作日 |
准予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制作《食品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申请人。不予许可的,行政审批机关制作不予许可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邮寄申请人。 |
十五、办理方式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标准 |
减免说明 |
十八、审批结果名称
营业执照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代办员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577-64262070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7-68678603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受理地点和时间
受理地点: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政务客厅二楼市监部门B08-B09窗口(世纪大道4518号,世纪大道与彩虹大道交叉口,龙港市行政副中心旁)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咨询电话:0577-64262070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次数说明:
附录1 企业开办一件事联办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
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吗?
解答:可以
申请材料:《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示例样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示例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