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印刷包装行业协会

5件非法印刷处罚案例 印企请自查!

时间:2022-10-12 点击:1975次

        近年来,少数印刷企业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只顾贪图眼前经济利益,从事一些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为规范印刷业市场,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近年不少地区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查处非法印刷经营活动。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5件真实的非法印刷处罚案例。





案例一


温州某文具有限公司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
温州某文具有限公司,在尚未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印刷装订加工《小学语文同步拼音练字帖1-3年级练字必备》(校园专供)、《5-6年级小学语文同步练字帖》等30余种字帖,共28万余册。查获的字帖经温州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2022年7月28日,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起诉温州某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例二

某纸塑工艺品厂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
2022年2月9日,某纸塑工艺品厂,在未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装订制作封面为橘色和绿色两种台历共3500本。该厂被依法取缔,以没收印刷品橘色和绿色两种台历3500本、没收用于印刷活动机器设备1台、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670元及并处罚款人民币683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印刷业管理条例》指出:印刷经营活动,是指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案件一和案件二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浙江某印务有限公司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案
2022年5月7日执法人员查获浙江某印务有限公司车间内正在印刷加倍佳棉签外包装袋印刷品,该公司无法出示印刷品委托印刷相关证明材料。浙江某印务有限公司被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印刷业管理条例》指出: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没有建立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案例四


温州某印业有限公司印刷宗教用品未验证有关批准文件案
2022年3月15日,执法人员查获温州某印业有限公司印刷宗教图案印刷品3700张,但该公司未验证委托企业的印刷宗教图案印刷品的有关批准文件。温州某印业有限公司被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印刷业管理条例》指出: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规定验证有关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某印刷厂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按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案


2022年2月15日,执法人员查获某印刷厂在2021年11月接受某公司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该公司负责印刷加工数量500张,产品已经全部完成交付客户,取得印刷加工费共计人民币200元。该印刷厂被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案例分析:《印刷业管理条例》指出: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指出: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印刷业者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印刷业管理条例》、《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自觉规范经营。






来源:苍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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