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企业赶紧申领排污许可证!
时间:2020-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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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0年排污许可
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20〕52 号)相关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现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领和登记范围
根据《名录》规定,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于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都很小的企业实行排污登记。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属于行政许可,登记管理不属于行政许可,排污单位只需按要求在全国排污可证管理平台申报登记。
二、申领和登记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33个行业中,如需取得排污许可证但仍未取得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证和登记。列入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依法领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三)已经投产但尚未获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符合《温州市工业企业环保行政许可规范管理改革方案》的规定的,先办理环评手续,再按照以上要求依法领证,或完成排污登记。
(四)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
《管理名录》具体内容可详见生态环境部网站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001/t20200103_757178.html或点击阅读原文查看)。
《管理名录》截图
三、核发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负责辖区内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排污许可证核发及排污登记管理实施工作。
四、办理程序
(一)点击网址http://permit.mee.gov.cn/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
(二)找到“网上申报”栏目点击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按要求注册或登录。
(三)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等相关材料(仅需电子版)。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
五、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存在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其他说明
(一)涉及多行业、多管理类别的排污单位,同时符合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条件的,需申请排污许可证(许可证中含登记内容),不再另行开展排污登记。
(二)长期停产(2020年12月底后复产)的排污单位,不论其属于发证类还是登记类,停产期间排污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在排污登记管理系统中登记企业相关信息,确保长期停产排污单位纳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执法范围。
(三)生态环境部对排污许可证申领和排污登记的范围、时限、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本通告由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