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保厅组织召开生态环境部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抽调人员动员会
5月6日,我厅组织召开各市参加生态环境部打击固体废物环境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抽调人员动员视频会议。会议由陈建英同志主持,抽调人员总负责人刘运山同志介绍督查工作相关情况,驻厅纪检组副组长于左军同志强调督查工作有关纪律要求,张桂生监察专员作了讲话。
会上,于左军同志结合辛集市环保局党组有关问题通报情况,向抽调人员提出了“三个强化”要求,一是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为河北环保争光;二是强化演示作风,展示河北环保执法水平;三是强化纪律要求,坚决守住底线。特别明确强调,所有抽调人员不得私下接触督查当地人员,不得接收当地宴请,不得接受任何财物,不得借用公车办个人事项。
张桂生专员受建民厅长委托,就进一步做好这次专项执法督查工作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安排部署,将其作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二是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全面维护河北环保系统干部干事创业的良好形象;三是切实强化纪律约束,全力以赴为党和人民交出满意答卷,要在工作中做到三严,即开展工作严谨规范、执行纪律严格认真、违规违纪严肃处理。
各市分管局领导、驻市局纪检组负责同志、人事科(处)长,相关抽调人员在各市分会场参加会议。
来源:河北环保厅
http://www.hebhb.gov.cn/xwzx/stdt/201805/t20180507_62880.html
固体废物污染源现场检査检查什么?
1)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2)根据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GB5085检查生产中危险废物的种类及数量
1)检查排污者是否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假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检查固体废物贮存设施或贮存场是否设置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设施
对于临时性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
对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理处置
检查排污者是否向江河、胡博、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固体废物。
1)检查固体废物转移的情况
2)检查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经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
检查是否设置了固废及危废标志牌。
检查污泥处置合同、污泥运输磅称记录等,判断污泥产生量是否合理。
固体废物管理
1、危险废物按照特性分类收集、贮存。
2、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地面要硬化处理,有防雨淋、防扬散、防渗漏措施,渗滤液通过导流槽进入收集池。
3、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袋上设立危险废物明显标志。
4、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如实记录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相关情况,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区环保局备案,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如实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未经核准不得跨省转移贮存、处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配合检查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和验收手续证明
申报登记证明(比如:年度环统、年度排污申报,以及试点区域的网上申报等)
固废产生、贮存、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数量、去向记录台账(向运输/处置单位索取转运点或处置单位收据,作为台账重要信息来源)
规范的固废贮存场所
运输转移、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合同及运输/处置单据(别忘了向运输/处置单位索取转运点或处置单位收据)
跨省转移批文
来源:王老师 武进环保 环境先生等 环保人综合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