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印刷包装行业协会

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龙港印企要知道这些重点!

时间:2021-10-11 点击:584次

龙港市印刷包装行业品牌指导服务站根据瑞安市人民法院编写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合规指导手册》,分享部分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情形供龙港印企参考,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防范知识产权诉讼风险。


一、专利权方面


专利权是企业竞争的利器,企业间的专利纠纷屡见不鲜。如何有效行使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等是较为常见的问题之一,企业应予高度关注。
     1、专利申请之前,已先行公开技术方案或外观设计,为公众所知悉,会使得该发明创造丧失新颖性,不能再被授予专利;即使被授予专利,任何人可以据此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在侵权诉讼中主张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案例:罗某是一项“门花”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认 为某厂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权。某厂以两个案外人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门花图片作为依据 提出现有设计抗辩。经查,罗某妹妹在涉案朋友圈中发布 了门花产品的图片,其亦系罗某公司的职工,其在微信朋 友圈中的个性签名内容为“精品铸铝门花,追求艺术品味。欢迎选购,抢购电话 182*****998”;另一涉案微信用户“飞宇公司,陈139*****756也是从事门业生产经营的同行。法院认为,随着时代发展,微信朋友圈已从私人交流扩大到产品营销,甚至出现了微商群体。上述微信用户在朋友圈发布门花图片的目的是希望通过朋友圈推销其产品,且明确相关产品已经在售,公众可以购买使用。上述微信用户均未对朋友圈发布图片的可见时间和范围进行限制,信息存在无限扩散的可能,已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因微信公开时间早于罗某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故该朋友圈中的门花图片可以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现有设计无实质性差异,故某厂提出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法院遂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


二、著作权方面


企业在使用图片、文章、动漫形象进行营销推广时,容易侵害他人著作权。
     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产品,构成著作权侵权案例1: A 公司系“小猪佩奇”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对《Peppa Pig》《George Pig》《Daddy Pig》《Mommy Pig》等四款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某纸塑厂在阿里巴巴网上经营网店,在网店中销售使用上述美术作品形象的贴纸产品。法院认为,某纸塑厂未经许可,销售使用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产品,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案例2:李某对其创作的《EVA 围兜小蜗牛卡通造型》《EVA 围兜熊超人卡通造型》 两款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A 公司经李某授权享有该两款美术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B 公司在阿里巴巴网上经营网店,在网店中销售使用上述美术作品的围兜产品。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美术作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构成实质性相同。B 公司在网店中注明其经营模式为生产厂家,主营业务为服装加工、服饰加工、包装印刷加工并提供加工定制业务,且被诉侵权产品销售页面中标注“外贸 OEM 加工”字样,结合 B 公司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生产”,故认定 B 公司实施了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三、不正当竞争方面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3.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例:A 公司于2007 年向市场推出“桃花姬”阿胶糕产品,并自2011年起在“桃花姬”阿胶糕产品上使用白色盒体、黑色毛笔字、粉色花朵点缀、粉色背景等集合要素的包装装潢。该包装装潢具有独创性,并通过大量长期的持续性使用,使该包装装潢在大量销售和宣传后被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将其与A公司的阿胶糕产品相关联,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B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阿胶糕产品上使用了与A公司“桃花姬”阿胶糕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法院认为,B 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 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与 A 公司“桃花姬”阿胶糕产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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